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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执行信息公示制度



公司自行公示投资人信息说明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2号)精神,北京市工商局于2014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的登记。公司应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实际缴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需公示出资信息的公司

1、2014年3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

2、2014年3月1日前登记设立,且在2014年3月1日后注册资本总额、股东或股东出资比例发生变更的公司。


二、公示地址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


三、操作流程

1、注册。点击网站首页右上角“登录”——点击“公司用户登录”——点击“立即注册”进行注册。

2、登录。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输入登录名和密码登录至信息填写页面。

3、填写信息。点击信息填写页面右上角的“新增”按钮,填写信息。

4、保存信息。公司逐一填写全部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并逐条保存信息。

5、确认公示。全部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公示”按钮,即可向社会公示。


四、公司公示投资人信息的注意事项

1、公司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实缴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均应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致,且与实际情况相符。

2、实缴出资额指已经转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注册资金。公司在本网站公示的实缴出资额应与公司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实际出资金额一致。

3、已公示信息发现有误的,可进行修改或删除。公司历次填写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及历次对信息进行的修改均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

4、工商部门将对公司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公司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