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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究竟有几种?


【案例回放】 

大学毕业生小胡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所有条款的内容均已协商一致,但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认为招聘小胡的目的是搞一个软件项目的开发,所以,与他要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软件项目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合同终止。但小胡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 


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 


【法律链接与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案例中小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单位想要与他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并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以期限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三年、五年等,期限是明确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期限的特点是在签订时约定了生效日期而且约定一个任务完成的标准作为终止条件,待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终止。


这种合同在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方面应用比较多,工程结束或开发项目结束时合同也就终止了,本案就属于项目开发完成合同终止的情况。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无论怎样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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